明确全体上市公司自2025年(中华民国114年)起按照全球报告倡议标准(GRI)编制可持续性报告,鼓励上市公司可持续性报告接轨国际SASB准则;明确上市公司应依产业别加强披露可持续性指标(附录一);上市公司应以专章披露气候相关信息(附录二),推动上市公司披露减碳目标、策略及具体行动计划;上市公司应于每年八月底前完成申报可持续性报告书。
第 1 条
本作业办法依本公司营业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依本作业办法之规定编制与申报中文版
本之永续报告书,并宜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本一、最近一会计年度终了,依据本公司“上市公司产业类别划分暨调整要点”规定属食品工业、化学工业及金融保险业者。
本二、依证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检送之最近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餐饮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之比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本三、前二款以外之上市公司。但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二十亿元者,得自中华民国一百一十四年适用。无面额或每股面额非属新台币十元之公司,第一项有关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二十亿元之计算应以淨值新台币四十亿元替代之。
第 3 条
本上市公司应每年参考全球永续性报告协会(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 )发布之通用准则、行业准则及重大主题准则编制前一年度之永续报告书,揭露公司所鑑别之经济、环境及人群(包含其人权)重大主题与影响、揭露项目及其报导要求,并可参考永续会计准则理事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ASB )准则揭露行业指标资讯及 SASB 指标对应报告书内容索引。前项所述之永续报告书内容应涵盖相关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之风险评估,并订定相关绩效指标以管理所鑑别之重大主题。上市公司应于永续报告书内揭露报告书内容对应 GRI 准则之内容索引,并于报告书内注明各揭露项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确信或保证。第一项所述之揭露项目,应採用符合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之标准进行衡量与揭露,如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未发布适用之标准,则应採用实务惯用或国际通用之衡量方法。
第 4 条
本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上市公司,应依产业别加强揭露永续指标(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前项之上市公司依据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揭露所属产业之永续指标,应取得会计师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发布之准则所出具之确信报告。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二十亿元以上之水泥工业、塑胶工业、钢铁工业、油电燃气业、半导体业、电脑及週边设备业、光电业、通信网路业、电子零组件业、电子通路业、其他电子业,应依产业别加强揭露永续指标(附表一之四至附表一之十四)。无面额或每股面额非属新台币十元之公司,前项有关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二十亿元之计算应以淨值新台币四十亿元替代之。
- 附表一之一+永續揭露指標─食品工業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附表一之一+永續揭露指標─食品工業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docx
- 附表一之二+永續揭露指標─化學工業
- 附表一之二+永續揭露指標─化學工業.docx
- 附表一之三+永續揭露指標─金融保險業
- 附表一之三+永續揭露指標─金融保險業.doc
- 附表一之四+永續揭露指標─水泥工業
- 附表一之四+永續揭露指標─水泥工業.doc
- 附表一之五+永續揭露指標─塑膠工業
- 附表一之五+永續揭露指標─塑膠工業.doc
- 附表一之六+永續揭露指標─鋼鐵工業
- 附表一之六+永續揭露指標─鋼鐵工業.doc
- 附表一之七+永續揭露指標─油電燃氣業
- 附表一之七+永續揭露指標─油電燃氣業.doc
- 附表一之八+永續揭露指標─半導體業
- 附表一之八+永續揭露指標─半導體業.doc
- 附表一之九+永續揭露指標─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 附表一之九+永續揭露指標─電腦及週邊設備業.doc
- 附表一之十+永續揭露指標─光電業
- 附表一之十+永續揭露指標─光電業.doc
- 附表一之十一+永續揭露指標─通信網路業
- 附表一之十一+永續揭露指標─通信網路業.doc
- 附表一之十二+永續揭露指標─電子零組件業
- 附表一之十二+永續揭露指標─電子零組件業.doc
- 附表一之十三+永續揭露指標─電子通路業
- 附表一之十三+永續揭露指標─電子通路業.doc
- 附表一之十四+永續揭露指標─其他電子業
- 附表一之十四+永續揭露指標─其他電子業.doc
上市公司应以专章揭露气候相关资讯(附表二)。
前项资讯中温室气体范畴一及范畴二盘查适用时程如下:
本一、钢铁工业、水泥工业及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一百亿元以上者,应自中华民国一百一十二年起揭露个体公司数据、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合併报表母子公司数据。
本二、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五十亿元以上但未达一百亿元者,应自中华民国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个体公司数据、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合併报表母子公司数据。
本三、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五十亿元者,应自中华民国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个体公司数据、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报表母子公司数据。
上市公司应依下列时程办理温室气体范畴一及范畴二确信:
本一、钢铁工业、水泥工业及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一百亿元以上者,应自中华民国一百一十三年起完成个体公司确信、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合併报表母子公司确信。
本二、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五十亿元以上但未达一百亿元者,应自中华民国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个体公司确信、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合併报表母子公司确信。
本三、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五十亿元者,应自中华民国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个体公司确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报表母子公司确信。上市公司应依下列时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财务报告子公司)之减碳目标、
策略及具体行动计画:
本一、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一百亿元以上之上市公司、钢铁工业及水泥工业,应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揭露。
本二、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五十亿元以上且未达一百亿元之上市公司,应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本三、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五十亿元之上市公司,应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揭露。无面额或每股面额非属新台币十元之公司,第二项及第三项有关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一百亿元之计算应以淨值新台币二百亿元替代之,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日之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五十亿元之计算应以淨值新台币一百亿元替代之。附表二++上市公司气候相关资讯第 5 条
本办理第四条第二项永续指标确信之会计师及所属事务所,及办理第四条之一第三项温室气体之确信人员及所属机构,均应符合“上市上柜公司永续报告书确信机构管理要点”相关规定,自中华民国一百一十三年起适用。上市公司应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将永续报告书及该报告书档案置于公司网站之连结,申报至本公司指定之网际网路资讯申报系统。上市公司应建立永续报告书编制及确信之作业程序,并纳入内部控制制度。
第 6 条
本本作业办法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