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航运碳减排政策体系
全球气候变化,其对全球生态系统、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越来越显著。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气事件增多、生态系统破坏等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担忧。航运业作为全球贸易和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为全球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承担着相当大的环境压力。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 IMO)的数据,航运业占据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约 2%~3%,并且随着全球贸易的增长,这一比例有望继续增加。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碳(CO2)、氮氧化物(NOx)和硫氧化物(SOx)等,对大气和海洋环境都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降低船舶碳排放成了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之一。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航运业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可忽视的一个部门,已成为国际社会实现减排目标的重点关注领域。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航运监管机构)以及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和其他国际实体采取了一系列减排政策,开启了航运减排的新时代。
国际海事组织(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负责国际海事领域事务的专门机构,其前身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1959年1月6日正式成立,1982年5月22日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MO),总部设在英国伦敦。下设五个委员会,推动航运业碳减排政策的主要是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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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为应对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IMO启动了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议题讨论,随后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控制措施和技术标准。2011年,IMO 将航运温室气体正式纳入《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又称“MARPOL 公约附则 VI”),标志着国际航运碳减排的开始。此后,为加速全球航运碳减排进程,IMO及下属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aritim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 MEPC)先后出台一系列致力于减少航运碳排放的重要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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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2016年MEPC 70(即第70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下同)确立了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三步走”战略路线图及时间表以来,IMO逐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碳减排政策体系。这一体系以减排战略目标为核心指导,通过短期、中期和长期措施的强制性约束,加速推进航运业的碳减排进程。这一进展在2023年MEPC 80通过的《2023年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MEPC.377(80)号决议)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与IMO在2018年MEPC 72通过的《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MEPC.304(72)号决议)相比,该战略进一步提高了减排目标的要求,明确提出到2030年国际航运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2008年下降40%及以上,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近零排放的技术、燃料和/或能源的使用占比需达到国际航运能源总量的5%以上,并力争达到10%;到2050年前后,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为确保实现这些目标,IMO提出了一系列涵盖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具体措施。
来源:《航运低碳发展展望2023》
《2023战略》对短期、中期和长期温室气体(GHG)的措施规定和可能的时间表进行了明确划分。其中,短期措施指MEPC在2018年至2023年期间已最终确定和同意的措施;中期措施包括MEPC计划在2025年之前最终确定和批准的一系列措施;长期措施预计在2030年之后才能最终确定和同意。
3.1 短期措施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短期温室气体(GHG)预警措施主要是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MARPOL)附则VI进行的修订。这些修订旨在为实现《IMO初步温室气体短缺战略》的短期目标提供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围绕提升船舶能效和降低运营碳强度展开。MARPOL附则VI最初的重点是控制船舶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如硫氧化物和锌氧化物)。随着全球疫情对工业要求的提高,IMO通过修订附则VI,将温室气体纳入其园区范围,确保船舶的能源效率和运营排放。
总体来看,围绕航运碳减排,IMO先后推出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简称EEDI)、现有船舶能效指数 ( Energy Efficiency Existing Ship Index,简称EEXI)、碳强度指数 (Carbon Intensity Indicator,简称CII)、数据收集系统( Data Collecting System,简称DCS )及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hip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 Plan,简称SEEMP)五大方面的监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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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期措施
根据MEPC 80决议,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中期措施主要包括:基于船舶燃油排放标准,规范分阶段降低船用燃料温室气体强度;基于经济要素制定海洋温室气体排放定价机制;制定措施时,考虑与其他现有措施的潜在协同效应,减排措施应有效促进航运业的能源公正转型。
关于中期措施的提案由IMO各成员国和咨商组织提出,并在ISWG-GHG的会议框架下系统讨论,ISWG-GHG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下设的一个专门工作组,推进负责海事领域温室气体(GHG)的相关讨论和决策。目前在讨论的主要中期措施主要有5份提案:一是由中国联合挪威、巴西、阿根廷、南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厄瓜多尔和安哥拉共同提交的国际海事可持续燃料与基金(IMSF&F)方案;二是日本将其“收费返还”(Feebate)机制与欧盟27国提出的燃料标准(GFS)合并,形成的“GFS+GHG税/费”机制;三是国际班轮航运公司(如马士基、地中海、达飞等)的代表世界航运理事会(WSC)提出的绿色平衡机制(Green Balance Mechanism);四是由联合国“弱势群体”小岛屿国家(裴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等)提出的方案;五是代表部分行业声音的国际航运公会(ICS)与两大头部船旗国(利比里亚和巴哈马)提出的方案。
来源:基于国海证券及IMO ISWG-GHG 17-2议程内提整理
在接下来的综合评估中将全面考虑各类方案的组合方案。根据时间表,IMO中期措施预计会在2025年春的MEPC 83会议上形成最终方案,并在2025年秋增加一个特殊的MEPC会议正式通过,并于2027年生效。
3.3 长期措施
长期措施主要包括开发和提供零碳或非化石燃料,以便海运业评估在本世纪中叶实现去碳化可行性;鼓励和推动其他适合的创新型减排机制的普遍应用。长期措施将于2030年以后最终确定和达成。
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的关注日益增加,航运业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减排压力。国际海事组织(IMO)作为全球航运业的监管机构,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碳减排政策体系,旨在引导和规范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从短期的能效提升和运营碳强度降低,到中期的温室气体排放定价机制,再到长期的零碳燃料开发,IMO的政策体系覆盖了航运业减排的各个阶段,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航运业减排的坚定决心和明确方向。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减少航运业对环境的影响,也是推动全球经济向低碳转型的重要一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合作的深化,我们有理由相信,航运业将能够实现其减排目标,为保护我们的地球和后代的福祉做出积极贡献。未来,航运业将继续在全球减排行动中扮演关键角色,通过创新和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挑战。